商标法规定,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,未明确规定商标许可人对商标被许可人其它违法行为的监督职责。
但商标许可使用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,应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,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许可人的职责。
如合同未作规定的,许可人从维护商标专用权的角度,可以监督被许可人承担依法正确使用责任。如被许可人拒不服从许可人的监督,造成对商标专用权的损害,许可人一方面可报请当地工商局和商标局解除许可合同,另一方面根据对商标专用权损害情节追究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。